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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解治律師事務所 發布時間:2015-07-24 |
——廣東解治律師事務所成功調處李某等人與張某勞資糾紛 為響應建設法治社會的號召,推進法治社會的建成,確保居民能享受到法律服務,維護社區穩定,區司法局對社區訴前調解這一板塊十分重視。7月16、17日,在梅沙街道辦的主持下,廣東解治律師事務所派律師參與調解了李某等人與張某之間的勞資糾紛,經過兩日的努力最終平息糾紛。 糾紛涉及方 甲方:浩沙公司 乙方:建文公司及張某 丙方:陳某及數位工人
案情簡介 張某掛靠在深圳市中元建文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下簡稱建文公司)名下對外承包裝修項目。2014年9月,張某以建文公司的名義與浩沙公司簽訂裝修合同,約定由張某承包浩沙公司位于深圳市羅湖區筍崗東路3002號萬通大廈店鋪的裝修項目。10月,張某將裝修中的服裝展柜項目分包給陳某,陳某帶上幾個自己廠里的工人一同完成該項目。 后工程竣工并驗收完畢,按約定,只有當驗收全部通過后,浩沙公司才將工程尾款匯入建文公司賬號,由建文公司轉給張某,張某再與陳某結算。但張某在工程完工后便失去聯系,陳某拿不到工程尾款,無法給工人發放報酬。工人們知道陳某確實無力支付工錢,又無法聯系張某,無奈之下只好去浩沙公司的店鋪討要說法,聲稱如果不支付工錢就要把貨柜拆走。事情一直持續了一段時間,嚴重影響了公司的正常經營活動,店內的導購員小姐因為每天都有幾個工人在店里感覺很害怕甚至集體提出辭職,同一棟大廈的公司因為不明白事情的來龍去脈也以為是浩沙公司拖欠了工人們工資,給浩沙公司帶來了很大的負面影響,公司形象大打折扣。浩沙公司與工人雙方僵持不下,最后只好請街道辦出面進行調解。 調解過程 16日,浩沙公司、張某、工人,三方均到場,經了解后,浩沙公司承諾只要建文公司或張某能把工程款全額發票拿給浩沙公司,浩沙公司一經總部審核就能把工程尾款結清。陳某未到場,在電話里同意張某將浩沙公司的工程尾款直接支付給工人,但張某與工人之間就薪金數目問題未達成一致,雙方談不攏,約定第二天陳某到場后再一同調解。 17日,陳某與工人到場,浩沙公司因前一天已經談妥所以未出席,張某未到場,失去聯系。工人反映,張某經常和他們“玩失蹤”,為了確保工人們能夠拿到報酬,電話聯系了建文公司,建文公司同意在浩沙公司將錢匯入建文公司賬戶時,建文公司不通過張某直接把錢匯入陳某賬上,陳某再發放給工人。 調解結果 廣東解治律師事務所的律師當場替陳某和建文公司制作了“代位清償協議”,陳某本人當場簽字蓋章;建文公司因未到場,通過電話聯系,同意陳某拿著協議到公司加蓋公章,協議內容大致如下:建文公司同意代張某直接向陳某結清工程款,但要扣除稅金并且當著張某的面進行結算,張某由建文公司負責聯系,無論是否聯系到張某,自浩沙公司將工程尾款實際轉入建文公司賬戶之日起,十五日內建文公司必須與陳某結清款項。 法律解析 (一)工人們直接找浩沙公司討要工錢是否正確?在法律上會不會得到支持?工人們直接找浩沙公司討薪是不正確的,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在上述案例中存在著幾對關系:浩沙公司與建文公司的合同關系、建文公司與張某的掛靠關系、張某與陳某的合同關系、陳某與工人們的雇傭關系。理論來講,工人們只能找陳某要工錢,陳某再向張某追討,最后由張某通過建文公司向浩沙公司索要工程尾款。工人們與浩沙公司之間沒有直接關系,所以工人們去到浩沙公司討要薪金是不妥當的。 (二)如果工錢一直拖欠,工人們是否能夠把浩沙公司店鋪里的貨柜拆走?絕對不能。浩沙公司雖然還有工程尾款尚未結清,但是貨柜已經屬于浩沙公司的財產,如果工人們擅自把柜子拆掉就會侵害浩沙公司的合法權益,若浩沙公司追究法律責任,工人們就會從受害方變成加害者,得不償失。 (三)建文公司是否有權替張某向陳某結清款項?建文公司有這個權利。在本案件中,建文公司、張某、陳某三者之間是代為清償的關系。在法律上,要實現代位清償需要具備四個條件:依債的性質,可以由第三人代為清償;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無不得由第三人代為清償的約定;債權人沒有拒絕代為清償的正當理由,債務人也無提出異議的正當理由;代為清償的第三人必須有為債務人清償的意思。在本案件中這四個條件都符合,張某與陳某之間是可以由建文公司代為清償的合同之債,雙方也沒有約定并且沒有正當理由提出異議,建文公司也愿意代為清償。所以建文公司是可以替張某向陳某結算的。 心得體會 (一)在調解民事糾紛時,最好是雙方當事人分開進行調解,先聽一方當事人陳述,再聽另一方。若把本身就存在矛盾的雙方放到一塊兒說話容易引起爭執,這樣只會讓矛盾激化而且不容易理清事情的真相和存在的爭議焦點。 (二)在聽當事人陳述時,應當像法官一樣保持中立的角度,偏信則暗,不利于真實情況的了解,再結合各種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或多方證人證言,力求還原出最接近客觀的事實。 (三)在調解對象是農民、工人這些弱勢群體時,調解所用的言語越通俗易懂越好,法律層面的理論可以舉實際例子來說明,并且最好是用與當事人生活、工作息息相關的例子便于當事人理解。 (四)當事人可以情緒激動,但是作為調解人員不可以,必須要有耐心、夠冷靜,否則容易調解失敗。 (五)民事糾紛訴前調解很重要,作為律師都知道訴訟成本其實很高,不光要花費金錢還需要投入很多時間和心血,所以能夠把矛盾糾紛在起訴前就調解好,避免過多的當事人進入司法程序。一方面不僅可以更快更及時解決居民之間的糾紛,另一方面也可以減輕法院等司法部門的工作壓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