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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是屬于離婚案件的特別規定? |
廣東解治律師事務所 發布時間:2017-06-07 |
離婚案件的特別規定有以下幾種情況: 1、有關軍婚的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如果是現役軍人一方向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或者雙方都是現役軍人的離婚案件,則應按一般規定處理; 2、不予受理的情況。判決駁回離婚訴訟請求、調解和好以后以及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終止妊辰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3、無效婚姻。重婚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達到法定婚齡的,這些都屬于無效婚姻。 4、可撤銷婚姻。受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