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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EZHI DYNAMIC《侵權責任法》宣傳|朋友駕駛我的車撞了,我要賠嗎? |
廣東解治律師事務所 發布時間:2018-05-16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在以上提到的案例中,駕駛人王四喝酒后駕駛汽車導致車禍發生,過錯責任屬于汽車這一方。因此,首先由該汽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車禍中摩托車駕駛一方的損害超過強制險賠償范圍的,由王四承擔剩余賠償責任。在王四向張三借用車輛的過程中,張三明確表示汽車已經檢測,車況良好且告知張三要小心駕駛。王四喝酒乃事后發生,張三并不知情且無法預見,因此,張三在這次車禍中,并不存在任何過錯,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反而,王四造成張三汽車損失的,張三有權向王四要求承擔賠償責任。 親朋好友之間為怕有損情誼,難免會出現借車的情況,作為出借人應當履行相應的告知義務,明知借用人喝酒、身體不適等不宜駕駛時仍出借機動車的,出借人也需要承擔法律責任。“文明駕駛,安全回家”,為保障你我他的生命安全,文明都應當嚴守相關交通規則。 轉載自法制鹽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