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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是否可以要求分割夫妻財產? |
廣東解治律師事務所 發布時間:2017-08-03 |
小趙和小王是兩夫妻,結婚后雙方的父母給了兩人一筆安家費,加起來大概幾十萬元,放在小趙的名下,但是小趙本人有賭博的惡習,小王擔心小趙把這筆錢都揮霍了,但是兩人感情又很好,不想離婚,所以小王想把這筆錢存到她的名下,或者對該財產進行一下分割,防止小趙把這筆錢都賭沒了,小趙不同意,小王就向法院提起訴訟,其他人勸小王,清官難斷家務事,兩人又沒有離婚,法院怎么能在雙方還沒有離婚處理你們的財產,那么在沒有離婚的時候,是否可以對財產進行分割?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四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現在小趙的行為就有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所以雖然雙方沒有離婚,但小王提出對財產進行分割,是能夠得到法院支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