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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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故意碰瓷,我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
廣東解治律師事務所 發布時間:2017-08-10 |
一天小陳駕駛汽車在馬路上正常行駛,突然一行人碰撞上來,號稱受了傷,要求小陳進行賠償,小陳不肯,于是雙方因責任承擔問題爭執不休,受害人將小陳告上法院,要求小陳對其受到的損失進行賠償,后法院判受害人自行承擔全部損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三款規定:“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由于本案是受害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自身的損失,所以,應該由受害人自行承擔責任,小陳不需要向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因此,首先是建議大家給自己的愛車裝一個行車記錄儀,在路上遇到有人故意碰瓷,大家不要慌張,一定要報警處理,保存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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