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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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什么情況下可以變更? |
廣東解治律師事務所 發布時間:2017-08-22 |
小潔十歲的時候父母因車禍去世,留下一個公司和大量的財產,小潔的叔叔和姑姑都希望小潔由他(她)來撫養,并幫助小潔管理父母留下的財產,并為此訴至法院,最后法院判決小潔由叔叔負責撫養并代小潔管理父母留下的財產。但叔叔有賭博的惡習,而且還酗酒,喝醉后就回來打她,所以小潔經常是遍體鱗傷。周圍的鄰居發現后帶她去派出所報案,經公安機關調查發現,小潔遭受叔叔家暴的情況屬實,公安機關對于小潔的叔叔進行了處罰。小潔的姑姑知道這一情況后,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將小潔的監護權變更為由她負責,法院經審理,最終確認撤銷小潔叔叔的監護權,判決小潔今后由姑姑來撫養,并由小潔的姑姑負責代小潔管理父母留下的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三十六條規定:“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為的; (二)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并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的;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的。” 雖然法院原來判決了由叔叔來撫養小潔,但因為叔叔毆打小潔屬于嚴重損害小潔身心健康的行為,而且叔叔經常拿小潔父母留下的財產賭博,是嚴重侵害小潔的合法權益。所以,經小潔姑姑向法院申請,法院有權撤銷叔叔的監護權,并按照最有利于小潔的原則依法另行指定監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