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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被撤銷監護人資格后還能恢復嗎? |
廣東解治律師事務所 發布時間:2017-08-28 |
張某與李某夫婦有一個女兒小潔。小潔出生六個多月時,夫妻倆人因家庭矛盾發生爭執,一氣之下,李某回了娘家,張某去了外地工作,而小潔則由張某父母照顧。幾年來,因張某與李某一直未履行撫養義務及監護職責,張某父母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張某與李某的監護人資格。經法院審理后,判決撤銷張某與李某的監護人資格,并指定張某父母為小潔的監護人。在后來的八年里,張某偶爾會回家并且回家后與小潔相處融洽。最近張某回到家準備留在家鄉工作,并希望能夠恢復其對小潔(未成年)的監護人資格。那么張某還能恢復監護人資格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三十八條規定:“被監護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后,除對被監護人實施故意犯罪的外,確有悔改表現的,經其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監護人真實意愿的前提下,視情況恢復其監護人資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監護關系同時終止。” 以張某的情況,如果其確有悔改表現,并能征得小潔的同意,是可以恢復其監護人資格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