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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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當成就合同附屬條件,合同是否有效? |
廣東解治律師事務所 發布時間:2017-09-07 |
張某與李某簽訂合同約定將李某飯店六月份營業額低于一萬元作為合同生效要件。若李某飯店六月份營業額低于一萬元,則李某需將飯店轉讓給張某;若李某飯店六月份營業額不低于一萬元,則李某飯店不用轉讓。張某為了讓李某將飯店轉讓給自己,便暗中散播謠言說李某飯店用的是地溝油。結果李某飯店受此影響,六月份的營業額低于一萬元,李某知道是張某散播謠言,拒絕履行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根據以上規定,由于張某是為了自己的利益,惡意散播謠言,不正當地促成“李某飯店六月份營業額低于一萬元”這一條件成立,依法視為雙方約定的條件不成就,李某不用轉讓飯店,不需要履行雙方的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