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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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實施的民事行為由誰承擔責任? |
廣東解治律師事務所 發布時間:2017-09-13 |
小李到江西出差,途經景德鎮。同事小張向來愛好收集瓷器,便讓小李幫忙帶一套景德鎮當地陶瓷茶具。于是小李在景德鎮以同事小張的名義購買了一套陶瓷茶具。后來小李見到一個彩瓷花瓶不錯,覺得小張會喜歡,便又以同事小張的名義購買了。小李出差回來將陶瓷茶具和彩瓷花瓶拿給小張要求其支付貨款時,小張拒不支付彩瓷花瓶的款項,認為自己并沒有要求小李購買花瓶。那么,小張應當支付這個花瓶的款項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一百七十一條之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因此,小李未經小張授權,購買彩瓷花瓶屬于超越代理權限所作出的民事行為,并且小張不予追認,因此購買彩瓷花瓶的行為對代理人小張不發生效力,小張有權拒絕支付花瓶的貨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