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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代理行為違法,代理人與被代理人是否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
廣東解治律師事務所 發布時間:2017-09-19 |
張某委托李某以張某的名義向丁某出售水產品。一次李某因為管理不當導致一批產品質量低于國家標準,但李某將不符標準的產品摻在符合標準的產品里面。張某檢查產品后發現合格產品里混有不合標準的產品,但并沒有什么任何表示。后來丁某在檢查產品時發現了這些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產品,找到張某和李某要求兩人賠償,但張某以自己毫不知情為由,李某以自己是張某代理人為由,雙方都互相推卸責任,拒絕補償。張某和李某兩人的理由能得到法律支持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事項違法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未作反對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代理人李某明知道向丁某出售的水產品不符國家標準構成違法,被代理人張某在檢查產品時已經發現產品不符國家標準,卻任由代理人李某出售給丁某,并未作出任何表示。因此,根據以上的法律規定,張某和李某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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