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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是否要承擔違約責任? |
廣東解治律師事務所 發布時間:2017-09-21 |
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一份運輸合同,合同約定甲公司為托運方,乙公司為承運方。一次乙公司運送甲公司的貨物,突然在路上遭遇7.0級地震(國家地震局事先并未預測到),導致貨物全部損毀。而甲乙公司簽訂的運輸合同上未約定不可抗力條款。那么乙公司是否需要為貨物的損毀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乙公司在履行合同義務時因突然遭遇地震這一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導致貨物損毀,致使乙公司無法履行合同義務。因此,乙公司不用就貨物的損毀承擔違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