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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避險損害第三人利益,誰來承擔責任? |
廣東解治律師事務所 發布時間:2017-09-22 |
張某開車時,突然前面的李某闖紅燈橫穿馬路。當時車速較快(未超速),李某與張某的車距離較近,張某為了避免撞上李某,下意識往右打方向盤,因突然變道,張某的車撞到了在路邊騎自行車的王某,造成王某輕傷和自行車的損壞。那么應由誰來對王某的損失負責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李某違反交通規則闖紅燈,橫穿馬路,張某為避免撞上李某,變道行駛的行為屬于緊急避險,雖然造成王某輕傷,但不存在措施不當。因此應當由李某賠償王某額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