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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教育部頒發的文件,看看孩子權益保護有哪些變動? |
廣東解治律師事務所 發布時間:2017-12-14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九條規定:“國家發展社會主義的教育事業,提高全國人民的科學文化水平。國家舉辦各種學校,普及初等義務教育,發展中等教育、職業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發展學前教育。”《憲法》規定了我國對教育事業發展的要求。《義務教育學校管理標準》特別強調,嚴格要求教師尊重學生人格,不諷刺、挖苦、歧視學生,不體罰學生,優先滿足留守兒童寄宿、乘坐校車、營養改善需求,不讓一名學生受到歧視或欺凌。 近期以來,“虐待學生”事件頻發,教育部此時頒發的文件,能夠更好地規范我國義務教育事業的發展,為我國義務教育的科學發展提供有力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