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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治安管理處罰法,您知道嗎? |
廣東解治律師事務所 發布時間:2017-12-26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2012年10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7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決定》,新法案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有人問:“我們國家都有刑法了,為什么還要頒發《治安管理處罰法》呢?如果我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那我算犯罪了嗎?”針對這個疑問,《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的法律規定,作出了回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的規定:“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因此,對于違法行為不構成刑事處罰時,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