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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EZHI DYNAMIC遇到限制女職工生育的規定,我該怎么辦? |
廣東解治律師事務所 發布時間:2018-03-09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各單位在錄用職工時,除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各單位在錄用女職工時,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中不得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禁止錄用未滿十六周歲的女性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用工單位不得在勞動合同中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女性若是碰到這種規定不要怕,因為這種規定違反法律,是無效的。若因此發生爭議,可以先與公司協商,告知公司這個規定違反法律。若協商無果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訴訟。 轉自法治鹽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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