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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離婚了還能分到征地補償款嗎? |
廣東解治律師事務所 發布時間:2018-03-30 |
張女士家在外地,有家傳的針灸、按摩技術,12年前嫁給天津市某村小伙兒馬某,婚后戶口遷入夫家,育有一兒一女。張女士在農忙之余,在村里開了個中醫按摩診所。婚后兩人聚少離多,漸生隔閡,因感情破裂于2014年1月協議離婚。二人約定:兒子由馬某撫養,女兒由張女士撫養;四間房兩人各有兩間。離婚后張女士仍然住在村里。2015年6月,該村征地,村委會向每位村民發放了1萬元的征地補償金。村委會以“你已經離婚,不是本村的媳婦,不具備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為由,拒絕向張女士和其女兒發放補償款。張女士尋求婦聯的幫助,在了解情況后,由街婦聯牽頭,會同街司法所、村民政調解員等,多次入村,向村兩委宣傳相關法律法規。村兩委為此召開了村民代表會議,最后,為張女士與其女兒單獨立戶,補回兩人應得的征地補償款2萬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第三十三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 因結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戶的,男方和子女享有與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的權益。” 村委會是不得以張女士離婚為由,侵害其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權益。張女士與村里集體經濟組織其他成員享有平等的權益。
轉載自法制鹽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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