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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嗎? |
廣東解治律師事務所 發布時間:2018-04-24 |
曾某與某公司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約定自2016年6月1日到2019年5月31日止,試用期為6個月,在2016年8月9日,曾某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方面認為曾某沒有解除勞動合同的正當理由而且也沒有征求過公司的意見,因此不同意曾某解除勞動合同,并且表示如果曾某一定要解除勞動合同就要曾某賠償單位的損失,也就是試用期內培訓曾某的費用。那么,還處在試用期的曾某能否單方面要求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因此尚處于試用期的曾某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和公司解除合同。另外曾某在試用期內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未違反勞動法的相關規定,不存在過錯行為,依法不需要賠償單位任何的賠償金。 轉自法治鹽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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