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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們懷孕后不能勝任原來職位了就應該被辭退嗎? |
廣東解治律師事務所 發布時間:2018-04-26 |
王女士是一商場員工,已經在該商場工作了五年多,現在發現自己懷孕了而且年齡也不小了遂決定把孩子生下來。但沒想到商場領導突然找她談話,并表示雖然她的合同期還有一年多才到期,但因為現在已經懷孕了不能再勝任原本工作,所以要和她解除勞動合同。王女士考慮到自己懷孕了很難再出去外面找一份工作,就問領導能不能看在自己已經在商場工作了那么多年的份上給調換一份工作,不解除合同。但領導拒絕了她的請求。 雖然《勞動法》第四十條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后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勞動法》第四十二條也規定了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因此,該商場以王女士懷孕不能勝任原崗位工作為由解除與王女士的合同是違法勞動法的規定的。因此王女士可以要求該商場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根據《勞動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要求該商場賠償相應的賠償金。 轉載自法制鹽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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