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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EZHI DYNAMIC《侵權責任法》宣傳|勞動者自愿連續加班后在家猝死,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
廣東解治律師事務所 發布時間:2018-05-08 |
文某的家屬認為,由于長期加班,且意外發生當日也存在加班情況,所以文某猝死系勞累過度所致。故將文某任職公司訴上法院,要求其賠償50余萬元。在法庭上,公司方提出:作為生產型企業,不可避免會因業務季節性波動而導致訂單增多帶來整體用工量增加,公司從未強迫文某加班。且“公司會定期組織員工進行體檢,并在上班期間安排休息時間,亦允許員工在非休息時間視自身情況適當休息,已經盡到了對員工基本的勞動保障義務”。最終法院判決被告承擔20%賠償責任,賠償文某家屬20萬元。 本案中,文某為獲得更高的勞動報酬,自愿長期加班,且公司并未強迫其加班,因而文某應當承擔其死亡的主要責任。但無論文某是否出于自愿,用人單位不得違反勞動法規定,即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個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不得違法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而公司明確知道文某長期加班的情況,并且應當預見文某長期加班會導致其產生不利后果,而沒有采取有效的手段防止不利后果的產生。所以,即使文某加班系自愿行為,但文某加班的原因與企業的生產經營需要是密不可分的,且公司對員工的加班行為是知情且同意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公司應當承擔相應侵權責任。 轉載自法制鹽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