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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宣傳|小孩受教唆侵權,由誰承擔侵權責任? |
廣東解治律師事務所 發布時間:2018-05-09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九條規定,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責任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項某教唆不具有辨識能力的孔某用石塊砸霍某家的衛星電視接收器,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民法總則》孔某未滿8周歲,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父母為其監護人,具有監護責任。若是有證據證明孔某的父母未盡到監護責任(例如當時孔某父母在場卻沒有阻止孔某砸衛星電視接收器的行為),那么孔某的父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轉載自法制鹽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