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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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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賠償案件中精神損害撫慰金可否要求保險公司承擔

廣東解治律師事務所 發布時間:2014-07-31

  自從200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解釋》出臺以后,對于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賠償與以前相比,不管是從賠償項目上,還是賠償數額上都有了完全不同的規定。而這些賠償項目中,與以前最大區別的項目,就是除了物質賠償外,還增加一項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項目。發生交通事故致第三者傷亡中的物質賠償部分,運輸公司賠償后,可以向保險理賠,那么對于精神損害部分是否可以要求保險公司承擔呢?

【案情簡介】

  李某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張某死亡。張某家屬起訴至法院,要求李某和車輛行駛證車主某運輸公司承擔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等共計人民幣三十萬,除物質損失外,還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六萬元,要求車輛所投保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與李某和運輸公司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在審理過程中,運輸公司遞交的證據顯示,對肇事車輛,除購買了交強險以外,還購買了第三者商業責任險,其中保險限額為人民幣一百萬元。

  法院經過審理,確認因張某死亡所產生的物質損失賠償金額為人民幣三十二萬元,同時認定因張某死亡,給張某親屬所產生的精神損害應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六萬元,判決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強制責任保險限額內向張某親屬賠償人民幣11萬元,超過部分由司機李某和運輸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運輸公司賠償后可向保險公司在商業險范圍內自行進行理賠。

  運輸公司按照法院的判決,賠償張某親屬人民幣二十七萬后,向保險公司辦理理賠,保險公司認為精神損害撫慰金屬于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中明確規定的免賠部分,所以拒絕對精神損害撫慰金六萬元進行理賠。運輸公司認為在交強險賠償項目中,對于死亡傷殘項目中,明確規定了包含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項目,那么在交強險限額內直接由保險公司賠償給死亡家屬中應包含了精神損害撫慰金,而超過交強險的賠償部分,應認定為物質損失的賠償,保險公司沒有理由拒絕賠償,雙方于是對薄于公堂。

【法律分析】

  這是一起很典型的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投保人在賠償后進行保險理賠時,保險公司對于商業第三者險的理賠要扣除精神損害賠償的案例。雙方爭議的焦點只有一個,就是對于交通事故受害第三人的賠償項目中,精神損害賠償是在交強險限額內由保險公司直接向受害人支付,還是交強險優先支付物質損失。如果物質損失超過了交強險限額,精神損害撫慰金由侵權人進行承擔?如果是在交強險限額內由保險公司直接賠償,那么超過交強險由侵權人支付的部分就應該屬于物質損失賠償部分,保險公司就應該全額理賠;如果交強險優先賠償物質損失部分,那么精神損害撫慰金就是由侵權人在超出交強險限額部分賠償給受害人,賠償后根據商業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保險公司對于這部分是不予賠償的。

  因為對于精神損害撫慰金,保險公司在商業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中明確屬于免賠項目,如果要進行賠償,必須另外購買精神損害撫慰金險。但保險公司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險項目在這一兩年才出現在保險項目中,而很多投保人對這一個險種并不是很了解,并沒有單獨購買這一險種。雖然在交強險條款中,將精神損害撫慰金明確列在交強險死亡傷殘項目內,但對于賠償金額超過交強險限額,是優先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還是優先賠償物質損失并沒有明確的規定。而以往法院在判決的時候,一般不會明確判定精神損害撫慰金是在交強險限額內支付,還是由侵權人在超出交強險限額部分承擔。那么這種情況下在發生事故時,到底精神損害撫慰金由誰支付就會發生爭議,象案例中所列舉的訴訟就會時有發生。

  以往發生這種爭議的時候,因為法律沒有一個明確的規定,各地法院的判決也不統一,有的判決只要被保險人的賠償沒有超過第三者商業保險限額,保險公司就應該全部予以賠償,有的判決既然第三者商業保險條款中明確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屬于免賠項目,保險公司就有權拒絕賠償(深圳的法院比較傾向于第二種做法)。

  因為這種爭議越來越多,保監會曾經從行業管理的角度下發了一個文件,意思是交強險優先賠付物質損失,剩余部分才用來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如果物質損失超過交強險限額,精神損害撫慰金就由侵權人來承擔。雖然這只是保監會站在行業管理角度出臺的一個文件,但在很長的一段時間被法院所適用。這段時間,只要損失超過了交強險限額,而被保險人又沒有單獨購買精神損害撫慰金這一險種,對于交通事故當中所產生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就由車主或運輸公司自行承擔。

  但是這一做法,又被車主和運輸公司認定明顯的不合理,因為既然交強險條款中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項目,可是保險公司優先承擔物質損失部分,然后根據商業險條款拒絕賠償所有精神損害撫慰金部分,這是明顯的減輕理賠責任。因為被保險人對于這種判決越來越不滿,深圳有些區法院經過研究,在很大程度上突破了原來的慣常做法,就是將精神損害撫慰金和物質賠償按照比例,來判決由保險公司和侵權人分擔。舉個例子,如果一起交通事故當中,給第三人造成的損失賠償共計二十二萬,其中包括精神損害撫慰金四萬元,那么這四萬精神損害撫慰金就從交強險限額內由保險公司直接賠付給受害人兩萬元,剩余的兩萬元由侵權人在超出交強險范圍內承擔。

  這種判決,在很大程度上突破了超過交強險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由侵權人承擔的判決慣例。但是,因為缺乏明確的規定,僅被少數法院適用,而且推廣起來也有很大的困難。

  2008年,針對這一問題的無法確定性,最高人民法院下達了一份《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交強險中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問題的復函》((2008)民一他字第25號復函),復函中明確規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3條規定的“人身傷亡”所造成的損害包括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精神損害賠償與物質損害賠償在強制責任保險限額中的賠償次序,請求權人有權進行選擇。請求權人選擇優先賠償精神損害,對物資損害賠償不足部分由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賠償!备鶕@個復函的規定,在以后再發生交通事故,對于精神損害撫慰金是否在交強險限額內由保險公司承擔,受害人有權選擇優先在交強險限額內由保險公司優先賠償。也就是說,如果受害人選擇在交強險限額內優先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那么超過交強險的就屬于物質賠償部分,這時候在被保險人賠償后向保險公司理賠時,保險公司就無權再扣除精神損害撫慰金部分不予賠償了。

  這個復函對于一直爭議不清的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主體問題做了一個明確的規定,但是,我們也必須看到,因為這只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個復函,還不能像司法解釋一樣做為法院審理過程的一個明確法律依據而推廣適用,所以很多法院現在對這個復函還不適用,而有很多受害人包括侵權人對于這復函也沒有正確的認識,還不知道如何去向有利于自己的方向適用。同時,今年十月一日,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開始適用,其中對于責任險又有不同于以往的規定,所以,對于交通事故中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主體,還需要有關部門出臺明確的法律規定以及各級法院在審理具體案件明確加以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