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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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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前期處理

廣東解治律師事務所 發布時間:2015-09-24

一、現場處理

(一)應當保護現場并報警的情形

  2009年1月1日生效的《道路處理程序規定》第八條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并立即報警:

  (1)造成人員死亡、受傷的;

  (2)發生事故,當事人對事實或者成因有爭議的,以及雖然對事實或者成因無爭議,但協商損害賠償未達成協議的;

  (3)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志、無保險標志的;

  (4)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源體等危險物品車輛的;

  (5)碰撞建筑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

  (6)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

  (7)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嫌疑的;

  (8)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發生財產損失事故,并具有前款第二項至第五項情形之一,車輛可以移動的,當事人可以在報警后,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對現場拍照或者標劃停車位置,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等候處理。

(二)發生交通事故后事后報警的處理

  《道路程序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未在道路交通報警,事后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予以記錄,并在三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經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受理,并告知當事人;經核查無法證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或者不屬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三)保護交通事故現場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1、可以撤離現場的

  (1)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2)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2、當事人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保護交通事故現場:

  (1)不準移動現場上的任何車輛、物品,并要勸阻圍觀群眾進入現場。對于易消失的路面痕跡、散落物,應該用塑料布、苫布、葦席等可能得到的東西加以遮蓋。

  (2)搶救傷者移動車輛時,應做好標記。

  (3)將傷者送到醫院后,應告知醫務人員對傷者衣物上的各種痕跡,如輪胎花紋印痕、撕脫口,要進行保護。

  (4)嚴防再次事故的發生。發生事故后,要持續開危險報警閃光燈,并在來車方向50米以外的地方放置警告標志,以免其他車輛再次碰撞。后果:未開警示燈及放置安全標志,容易導致連環相撞以及影響責任認定

  對油箱破裂、燃油溢出的現象,除及時報警方及消防人員外,還要做好防火等措施。

(四)保險公司介入時間及報案時間

  1、事故發生后,報警的同時應當立即通知保險公司,否則保險公司會以部分損失無法查明主張免賠,商業險保險單一般有48小時內報保險否則不予賠付的規定。注意,這個48小時是保險合同約定 的最長時間。

  2、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保險公司支付搶救費用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通知保險公司介入。

(五)輕微交通事故的處理

  當事人應填寫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牌號、保險憑證號、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賠償責任人等內容的協議書或者文字記錄,共同簽名后立即撤離現場,協商賠償數額和賠償方式。當事人均已辦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可以根據事故情況的協議書向保險公司索賠,也可以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

二、處理期限

(一)扣押車輛的時間期限

  道交法第72條第二款: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1)5日(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20日+10日(檢驗、鑒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十日)+ 5日(檢驗、鑒定完成后五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40日。

  (2)對于不需要檢驗、鑒定的車輛,10日。

  注意:放車前交警應當書面告知被害人有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的權利,一般要求3日或5日內向法院申請訴前保全。

(二)對扣留車輛的處理時間期限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力、非機動車,應當當場出具憑證,并告知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30日內提供被扣留機動車的合法證明)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逾期不來接受處理,并且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拍賣,非法拼裝的拆除,達到報廢標準的報廢,涉及其它違法犯罪行為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三)檢驗、鑒定的期限

  1、委托期限

  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尸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托。

  2、完成期限

  檢驗、鑒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鑒定結果后二日內將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交當事人。

  3、異議的處理

  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后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鑒定的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有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重新檢驗、鑒定。

  申請重新檢驗、鑒定、評估以一次為限。重新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與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相同。

(四)作出事故認定書的時間期限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于未造成人員傷亡,事實清楚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并當場出具事故認定書。并可當場對損害賠償爭議進行調解。對于復雜的交通事故:

  (1)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2)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后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3)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或者重新檢驗、鑒定結果確定后五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4)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要求(書面申請)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后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的責任;無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無責任。并送達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

  對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交通事故證明,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

(五)復核的時間期限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復核申請后五日內,應當做出是否受理決定。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復核決定。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做出復核結論后,應當召集事故各方當事人,當場宣布復核結論。復核以一次為限。

(六)事后報警的時間期限

  當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現場報警,事后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記錄,并在三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當事人應當在提出請求后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交通事故證據。

(七)尸體處理時間期限

  1、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的,尸體檢驗完成后應當通知死者親屬在10日內辦理喪葬事宜,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理,經批準,由公安機關處理尸體。

  2、對經核查無法確認尸體身份的,應當在地(市)級以上報紙上刊登認尸啟示,登報后10日仍無人認領的經批準由公安機關處理尸體。

(八)賠償調解時間期限

1、賠償調解的期限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利人、義務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損害賠償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調解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予調解。并于八日內制作調解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并于調解時間三日前通知當事人。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為十日

  (1)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

  (2)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開始;

  (3)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開始;

  (4)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2、不適用于調解的情形

  (1)當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證據,因現場變動、證據滅失,交通警察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

  (2)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當事人拒絕在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

  (3)當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調解的。

  不適用調解的,交通警察可以在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后,將認定書交付當事人。

(九)處罰時間期限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處罰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根據其違章行為、事故責任和事故后果,分別裁決,合并執行。吊扣駕駛證合并執行不得超過18個月。被處以吊扣、吊銷駕駛證的期限,則應從處罰裁決之日起計算。吊扣駕駛證處罰期滿,交通事故處理未結案的,應當發還其駕駛證。

  當事人若對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處罰不服,可在接到交通管理部門的處罰裁決書后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復議申請書后30日內,應當作出復議決定。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復議決定書后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十)交通事故訴訟時效

  交通事故致身體受傷、殘疾或死亡的,其民事訴訟的時效為1年。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其民事訴訟時效為2年。既有人身傷害又有財產損失的,訴訟時效應分別計算。對于交通事故,如果涉及到人身傷害的,訴訟時效是一年,深圳在實踐中一般是從醫療終結之日(出院)起計算一年內起訴,

(十一)交通事故案件審理時間期限

  1、一審

  人民法院審理交通事故案件一般分普通程序審理和簡易程序審理,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一般的交通事故,法院均會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因此,法院處理交通事故一般會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2、二審

  對判決上訴,審理期限為3個月,經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3、申請強制執行的時間期限

  申請強制執行期限:為二年,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執行期限:訴訟執行按應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

三、責任認定

(一)過錯理論

  1、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中“過錯”的界定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侵害人的“過錯”在主觀心理狀態上通常是過失。從意志方面來看,其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既不是希望也不是放任,而是排斥、反對的心理態度;從認識因素上看,其對嚴重后果的發生是應當預見的,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是雖然預見了但輕信能夠避免。在交通事故中值得注意的是,當事人對事故結果發生的態度只能是過失的,但對違法(章)行為所持的態度可以是過失也可以是故意的。如闖紅燈的行為,行為人既有可能是故意,也有可能是因為沒看見信號燈而過失闖了紅燈,但是對于發生碰傷的事故后果則一定是過失的,當然,開車故意撞人除外。

  爭議:沖卡導致收費站工作人員死亡。

  2、確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中“過錯”的規則

  (1)作用定性與過錯定量規則

  作用定性指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作為一種定性的結論,其特征是具有相對合理性,即是“基本如此”的結論,而不是“必須如此”的結論。這就需要我們用當事人的過錯嚴重程度予以量化。具體來講就是要充分體現責任與作用、責任與過錯嚴重程度相當。試舉一個事故案例。

  岳某駕駛機動車以每小時80 多公里的速度由東向西行駛,秦某駕駛機動車以每小時90多公里的速度由北向南行駛。到達一個沒有交通信號控制的交叉路口時,雙方均沒有減速,秦某車輛前部直接撞擊岳某車輛的右側,岳某車輛受較強外部撞擊,車輛失控,撞到路旁的建筑物上,造成車上乘車人一死三傷的交通事故。這起交通事故,雙方到達沒有交通信號控制的交叉路口,均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減速慢行、停車瞭望。從過程講,岳某違反了讓右方來車先行的規定,應是引發交通事故的原因。但是,從造成事故的后果看,秦某已經發現來車,仍沒有減速行駛,且未采取任何避險措施,直接撞擊岳某車輛的右側,造成岳某車輛失控,撞在路旁的建筑物上。秦某的過錯在交通事故中起到了導致后果發生的直接作用。 在以過錯嚴重程度確定的基礎上,充分考慮一方駕駛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力應大于造成這起交通事故的主動因素,應設定補充規則,上調一個過錯責任檔次。所以,對具有主動性,且又具有嚴重的過錯行為的,應上調一個責任檔次,由次要責任調整為同等責任,較好地解決作用與過錯誰占主要過錯的責任問題。

  (2)重錯吸收輕錯規則

  所謂重錯吸收輕錯是指,一起交通事故有多個違法行為,抓住起決定性作用的違法行為,以此過錯為主,確認當事人的過錯責任,其他違法行為在事故經過中予以陳述,累加過錯比重,確認當事人的過錯責任。運用重錯吸收輕錯規則,需厘清以下兩方面的問題。

  一是如何區別重錯與輕錯。盡管理論上對重錯與輕錯的劃分標準很多,但是筆者傾向于采取用分值劃分確認過錯嚴重程度。因為相比其他區別標準,分值劃分比較直觀,也是一種比較好把握的標準。具體來說, 10 分的行為與8 分、6 分行為比較,10分的行為是重錯;同樣道理,8分行為與6分行為比較,8分行為肯定是重錯。

  二是重錯吸收輕錯應體現行為嚴重程度上的區別,不是簡單地只認定一種行為作為責任認定依據。常見的事故案例中,如一方當事人同時具有吸毒、醉酒、超速駕駛機動車行駛,事實上又難以分辨哪一種行為對交通事故后果起到決定性的作用,而這些行為都是嚴重危害社會交通安全的嚴重交通違法行為,這幾種行為之間不存在重與輕的問題,應當累加分值認定過錯責任。這樣認定,雖然在責任比例上可能還會出現主次之分,但是在承擔法律責任以及道德風險上,體現了程度的不同。

  (3)特別注意義務責任加重規則

  對交通法規的遵守是機動車駕駛人業務上注意義務的一項內容,但交通法規終歸不是駕駛操作規程,不可能對機動車操作駕駛的方方面面作出規定。機動車駕駛人還應當履行業務上的注意義務。例如,王某攜女(6歲)乘客車至一村莊路口下車,其女在無監護人帶領下從客車前部橫穿公路;與此同時,李某某駕駛一輛貨車正超越客車,待發現險情后,避讓不及將幼女撞倒,造成其當場死亡的嚴重交通事故。在本案中,機動車駕駛人并沒有違反相關交通法規具體規定,車況良好,超越停靠路旁的客車也非違章之舉,事故的不幸發生正是其違反了業務上的注意義務。在超越前面停靠客車時,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注意到有乘客下車,在視線被客車遮擋的情況下,其應當預見有乘客從客車前部橫穿公路的可能,此時應極盡高度謹慎注意義務,減速緩慢通行。由于機動車駕駛人未盡到這種業務上的危險預見和結果避免義務,導致慘劇發生。交警事后認定被告李某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死者負主要責任。但筆者認為,在本起交通事故中,被告作為有資質的機動車駕駛人員,在臨近超車時未盡職業上的謹慎注意義務,以致未能及時采取有效避讓措施,主觀過錯明顯,是導致本起事故的重要原因。交警的事故認定責任,是就雙方的行為對導致事故發生的作用力認定,而不是對民事責任的分配。而在道路交通參與者中,行人相比于機動車等交通運輸工具,顯然處于弱勢,需要法律特別保護。因此,在民事方面李某某應承擔較大的責任。

(二)部分常見典型事故責任認定

  示例一:如圖中所示,藍車與白車正同向行駛,但因藍車與白車之間的距離太近,或者藍車速度太快,導致在白車剎車制動后自身得不到充分的制動時間和距離,從而令事故發生。出現追尾事故,都為后車全責。

示例二:變更車道時,需讓更換車道上直行車先行,確認旁邊無車或無車逼近時再進行變更。如圖所示,藍車顯然沒有按照規定的方法變更車道,事故責任方在藍車。

示例三:在正常行駛道路或路邊臨時停車位出現前車倒車刮碰到后車的情況,過錯與責任顯然全在前車。如圖所示,白車在正常前行,藍車此時進行倒車導致事故發生(白車被追尾),全責方是藍車。

示例四:開手動車型的人多少有出現過溜車的情況,但在正常道路上行駛或路邊臨時停車位出現溜車,導致事故發生的,責任顯然為溜車的一方。

示例五:在機動車道上違法停車(即壓虛線、壓實線、橫停在道路上等)已屬違法,若此時再出現交通事故,責任當然由違法方承擔。如圖所示,藍車無故停在機動車道上并壓著虛線,致使后方白車與之擦碰,最后由藍車承擔所有責任。

示例六:在沒有禁止掉頭標志和標線的地方掉頭時,掉頭車應讓正常前行車先行。如圖所示,藍車無視規定,掉頭時與前行的白車發生刮碰,責任方自然全部落在藍車身上。

示例七:任何機動車駕駛員都應知道逆向行駛是非常嚴重的違法行為。如圖所示,藍車在逆向機動車道上行駛,后與白車發生刮碰事故,該情況的所有責任由藍車承擔。

示例八:所有機動車駕駛員選擇駕駛方向時應提前做好準備,正常情況下在接近路口時已駛入需轉向的車道上,并按照箭頭指示方向行駛。如圖所示,藍車可能無意錯失進入轉向車道的機會,或者本身有意在直行道上轉彎,最后導致與正常行駛的白車發生刮碰,事故發生后所有責任則由藍車承擔。

示例九:與示例八很類似,如圖所示,在直行車道上的藍車卻要右轉,與正常行駛的白車發生刮碰,事故發生后所有責任則由藍車承擔。

示例十:機動車道上畫有實線的路段是嚴禁跨越的。如圖所示,藍車違反相關規定跨越實線,試圖并入白車車道過程中不慎與白車發生刮碰事故,結果由藍車全部承擔。

示例十一:在中間為虛線(馬路之間沒有圍欄)的機動車道上掉頭,直行方應讓掉頭方操作完畢后再繼續前行。如圖所示,藍車并沒有那么做,反而越過對面車道行駛,最后不慎與正在掉頭的白車發生了刮碰事故,該情況的全部責任將落在藍車身上。

示例十二:在雙向道路上超車應十分注意,在確保對面車道沒有來車后才能進行換道超車。如圖所示,藍車可能是一時疏忽,又或者是性子急躁,在超越前面白車時沒有對對面車道進行預判,導致與金色車輛迎面相撞,事故的責任由藍車全部承擔。

示例十三:法律規定機動車嚴禁跨越雙實線。如圖所示,白車正在超越金色車輛,藍車為貪圖一時之快,跨越雙實線,從白車旁邊快速超車,但在駛回原車道時不慎與白車發生刮碰,該情況的所有責任將由藍車承擔。

示例十四:如圖所示,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道路上會車時,正常情況下有障礙一方白車要讓無障礙一方藍車先行,但有障礙一方白車如已駛入無障礙路段時,無障礙一方藍車需要讓白車完全通過障礙物方可前行,否則發生刮碰的,為藍車全責。

示例十五:如圖所示,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道路上會車時,上坡的白車應讓下坡的藍車先行,但若上坡的白車已行至坡道中間而下坡的藍車未有讓行繼續下坡時,發生刮碰的,均為藍車全責。

示例十六:如圖所示,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狹窄山路上會車時,靠山體的藍車未讓靠山崖的白車先行,若發生刮碰均為藍車全責。

示例十七:在通過沒有任何標識的路口時,若右方道路同時也有車輛駛出,應讓其先行。如圖所示,正常情況下藍車需讓白車先行,不過藍車并沒有那么做,最后導致事故發生的全部責任則都歸藍車所有。

示例十八:在沒有任何交通指示的情況下通過路口,相對方向的右轉彎車需讓左轉彎車先行。如圖所示,藍車正在右轉,白車正在左轉,但藍車并沒有作出讓行致使刮碰事故發生,事故責任將由藍車全部承擔。

示例十九:在沒有任何交通指示的情況下通過路口,相對方向的左轉彎車需讓直行車先行。如圖所示,藍車正在左轉,白車正在前行,但藍車并沒有作出讓行致使刮碰事故發生,事故責任將由藍車全部承擔。

示例二十:在沒有任何交通指示的情況下通過路口,處于支路上的車輛需讓處于干路上的車輛先行。如圖所示,藍車處于支路上,白車處于干路上,但藍車并未讓白車先行,爭先的情況下與白車發生刮碰事故,結果事故責任全由藍車承擔。

示例二十一:相對車道綠燈同時亮起時,左轉彎車需讓直行車先行。如圖所示,藍車并未遵守行駛規定,致使與白車發生刮碰事故,責任由藍車全部承擔。

示例二十二:藍車直行方向為紅燈,不過允許紅燈右轉,但仍需讓被直線放行的車輛先行。如圖所示,藍車并未讓被直線放行的白車先走,并且與之發生刮碰事故,該情況下由藍車承擔全部責任。

5 示例演示五

示例二十三:在環島范圍內行駛的車輛有一定優先權,在其他車道準備進入環區的車輛都必須讓意在環區內行駛的車輛先行。如圖所示,藍車并未按照規定作出讓行,致使與白車發生刮碰事故,而事故的所有責任將由藍車承擔。

示例二十四:貨車違反裝載規定,致使貨物超長、超寬、超高部分,造成交通事故(例如貨物刮碰到旁道的車輛),均由貨車承擔所有責任。

示例二十五:貨車裝載貨物時存在疏忽,沒有固定好貨物,致使車輛行進中貨物遺灑或飄散,若在該過程中導致交通事故的,均由貨車承擔所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