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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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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件處理簡析

廣東解治律師事務所 發布時間:2015-09-24

一、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項目

(一)受傷未致殘

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

(二)受傷致殘

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后續護理費、后續治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

(三)死亡

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非當場死亡的)、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費、伙食費、精神損害撫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第十八條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

二、原告訴前準備

  (一)提起訴訟的證據

1、侵權人身份信息,如個人身份證、駕駛員駕駛證、從業資格證、車輛登記企業工商登記信息(東莞)、組織機構代碼證等;

2、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3、對方車輛的行駛證、交強險及商業險保險單;

4、保險公司工商登記信息及組織機構代碼證。

1和3可以在交警隊調取

  (二)證明身份及代理權限

1、受傷的,本人身份證;傷者為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戶口簿、身份證;死亡的,直系親屬戶口簿、身份證、公安部門的戶籍關系證明或公證機關公證過的親屬關系證明書;

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要經過法院特別程序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并指定法定代理人。

2、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及代理人證件;

  (三)搶救費用和醫院的醫療費、后續治療費證據

1、搶救醫院和縣級以上醫院的搶救費用和醫院的醫療費單據;

2、醫院治療診斷證明書、出院證明(代表傷者的,注意提醒傷者要求醫生寫上加強營養、住院期間陪護人數、休息期、出院后是否需要護理、后續治療費,代表侵權方可注意從這幾方面審查)、病歷、醫院出具轉院治療證明;

3、用藥清單,證明花費醫療費的關聯性;

4、主張后續治療費用的,應當提交縣級以上醫院的證明或者符合規定的鑒定結論,該證明或鑒定結論中應當列明后續治療的診療科目及相關診療目的、時間和費用;

6、自購藥費單據,應當附治療醫院的處方及門診病歷。

7、計算

醫療費賠償金額 = 診療費 + 醫藥費 + 住院費 + 其他

8、保險公司以非社保用藥主張對應醫療費免賠問題

實務中,醫療費無論是否超出基本醫療保險項目的,保險公司均應予賠償,但保險公司能夠舉證證明上述診療項目不屬于必須診療行為(主張交通事故賠償卻出現糖尿病治療費用)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九條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四)誤工日期證明、誤工費證據

1、治療醫院出具的住院治療與全休時間或法醫鑒定確定的休息時間,計算至定殘前一日;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賠償權利人主張誤工時間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的,應提供由醫療機構出具的持續治療且休息的證明。

2、當事人有固定收入的,由單位出具因為交通事故誤工減少收入的證明。其收入包括工資、獎金、及國家規定的補貼、津貼。農業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從事農、林、漁業的在業人員,其收入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勞動力人均年純收入計算;

無固定收入的,按照所在行業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在城鎮居住滿一年,既不能證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也不能證明其所從事的行業,但其確有勞動能力的,其誤工費的計算標準可以參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的上一統計年度深圳市最低工資標準。

3、計算

誤工費賠償金額 = 誤工收入(天/月/年)× 誤工時間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五)護理費及后續護理費證據

1、醫院同意護理及護理人數的證明;

2、護理人員的收入證明及誤工證明。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賠償辦法計算;無固定收入的,參照所在地護工工資計算(深圳:如果護理人員沒有收入的,依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的上一年度廣東省人身損害賠償計算標準中國有同行業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中居民服務業年平均工資予以計算。)。

3、深圳審判實踐中對后續護理費主要觀點

(1)可以要求后續護理費:傷殘等級為三級或三級以上或經鑒定,出院后其生活確實不能自理的。

(2)后續護理費計算方法:可以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等級支付。其標準為道路交通事故發生時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的廣東省最新年度人身損害賠償計算標準中深圳市國有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3)計算年限:五年,受害人出院后起算,多次住院的,以最后一次出院后起算;超過五年后,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后續護理的,可另行訴訟。

中山、佛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一條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六)住院伙食補助費、住宿費、營養費

1、搶救或住院治療期間的天數證明(一般為住院病歷、出院小結);

2、受害人及必要的陪護人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的,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中的合理部分;

3、營養費根據受害人的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比如醫生的診斷證明書。

4、住院伙食補助費計算

住院伙食補助費賠償金額=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元/天)×住院天數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三條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七)交通費

轉院治療或到醫院就診的,其本人和陪護人員的交通費及參加事故處理人員有關的交通費,一般按照實際必須的普通交通工具的票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二條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八)殘疾賠償金  

1、司法鑒定意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GB 18667-2002;《法醫臨床鑒定行業指引》的通知【粵鑒協(2014)12號】,附件二《道標》有關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與肢體功能喪失程度評殘條文的理解與規定);

2、證明戶籍或經常居住地在城鎮且有固定收入(農轉非)的材料

受害人的戶口在農村,但發生交通事故時已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且主要收入來源地為城鎮的,在計算賠償數額時按城鎮居民的標準。

受害人為未成年人,如其系農村居民或未進行戶籍登記的,在事故發生時已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者,應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賠償數額。

(1)當事人提供下列證據之一的,可以認為交通事故受害人在發生交通事故時已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

事故發生時在城鎮已經居住一年以上的身份證件;

居住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書面證明;

居住地居民委員會出具書面證明且有相應房屋租賃手續證明材料的;

(2)當事人提供下列證據之一的,可以認為交通事故受害人在發生交通事故時主要收入來源地為城鎮:

與城鎮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及工資領取證明文件;

受害人在事故發生時在城鎮連續繳納社保一年以上的;

受害人在城鎮從事合法經營的登記文件及相應的納稅證明文件;

受害人依法取得孳息且足以維持本人生活的證明文件;

受害人有數額穩定的存款交易記錄;

3、計算

(1)公式: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傷殘系數×賠償年限

  注:傷殘系數是指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或者是傷殘的等級。

(2)關于傷殘系數 一級傷殘系數為1,二級為0.9,三級為0.8,以此類推

深圳: 受害人構成多處傷殘,增加一處傷殘所增加的賠償比例,按所增加傷殘的傷殘賠償指數的十分之一確定,如受害人構成一個八級傷殘、二個九級傷殘、一個十級傷殘,則其中的傷殘賠償附加指數為0.02(即九級傷殘賠償指數0.2的十分之一)和0.01(即十級傷殘賠償指數0.1的十分之一),總的傷殘賠償指數為0.35(0.3+0.02×2+0.01)。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五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九)殘疾輔助器具費

1、醫療機構需要殘疾輔助器具的證明,如診斷證明書等;

2、殘疾輔助器具(安裝輔助器具的,必須是國產普通適用器具)費用發票;

3、配置機構書面意見,需要更換的,更換年限、次數參考配置機構意見、司法鑒定意見書。

《法醫臨床鑒定行業指引》的通知【粵鑒協(2014)12號】附件三人身損害醫療費的審核與評定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六條 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十)被撫養人生活費證據

  1、被撫養人戶籍證明和身份證明;

2、公安機關出具的撫養關系證明或親屬關系公證書;

3、計算

(1)公式: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所在地人均年消費性支出×扶養年限×傷殘系數

(2)被扶養人生活費,應當按照受害人身份狀況,適用城鎮居民或農村居民標準計算;需要確定被扶養人年齡的,以道路交通事故發生時為起算點。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八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十一)死亡賠償金

1、死亡醫學證明書、火化證明

2、公式:死亡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 20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九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十二)喪葬費

喪葬費賠償額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七條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十三)親屬辦理喪葬事宜費用

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費等其他合理費用的相關證據。

住宿費:住宿費賠償金額 = 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住宿標準×住宿時間

  (十四)精神損害撫慰金

深圳:精神損害撫慰金依照傷殘等級確定,一級傷殘為10萬元,二級傷殘為9萬元,依次類推

受害人及其近親屬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確定

三、責任比例的認定

1、機動車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對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2、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對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己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機動車一方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1、 機動車一方負主要責任的,承擔百分之八十;

2、 機動車一方負同等責任的,承擔百分之六十;

3、 機動車一方負次要責任的,承擔百分之四十;

4、 機動車一方無責任的,承擔百分之十;

5、 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在禁止非機動車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無責任的,承擔百分之五。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四、實務熱點(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保險免賠)

(一)駕駛員無相關從業資格證書

(二)駕駛員被認定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

駕駛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交強險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保險公司享有向實際侵權人進行追償的權利。

(三)購買保險時用途為非營運,事故發生卻在營運

(四)交通事故認定書“車輛檢驗不合格”

驗車報告 汽車維護、檢測、診斷技術規范,是否屬于日常維護內容

(五)事故發生后未及時報案

(六)駕駛員被認定逃逸

五、實踐中應注意的情形

(一)酒駕代駕

1、個人代駕中的責任主體認定

(1)個人無償代駕中責任主體的認定

個人無償代駕,多發生于朋友、熟人關系之中。在機動車致人損害時其責任主體應認定為被代駕人,代駕人雖非機動車事故的責任主體,但作為機動車駕駛的實際操作者,其應盡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若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也應對受害人承擔過錯侵權的損害賠償責任。

(2)個人有償代駕中責任主體的認定

個人有償代駕,主要是指個體司機與飲酒者達成口頭協議,約定將飲酒者及車輛送達目的地,個體代駕人收取一定的費用作為報酬。在此種法律關系中,個體代駕人與飲酒者之間形成勞務關系,若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由于被代駕人對機動車享有運行支配與運行利益,故被代駕人應為賠償責任主體。

若代駕人對損害有過錯,其應根據過錯原則承擔賠償責任,但因其與被代駕人之間屬勞務關系,故被代駕人應承擔雇主替代責任。 此種情形下,兩種責任的承擔發生了競合,應根據受害人請求權的選擇而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當然,當代駕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被代駕人應與代駕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專業代駕公司代駕中責任主體的認定

專業代駕公司提供的代駕服務,是飲酒者與代駕公司之間發生的委托關系,委托關系中被代駕人仍是機動車運行支配與運行收益人的地位。最終責任承擔者

通常情況下,對受害人而言,其既可請求被代駕人承擔機動車事故責任主體的賠償責任,也可請求代駕公司對司機的侵權行為承擔雇主替代責任。被代駕人與代駕公司仍為不真正連帶責任。被代駕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依與代駕公司的合同約定,向代駕公司追償。

3、酒店、娛樂場所代駕中責任主體的認定

目前,越來越多的酒店、娛樂場所會專門為喝酒后的顧客提供代駕服務,無論是有償服務還是無償服務,這種服務都是消費服務合同的組成部分。如果在代駕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損害,則表明酒店、娛樂場所沒有盡到自己的安全注意義務,在事故車輛沒有保險或保險不足時,酒店、娛樂場所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在此情形下,對受害人而言,其既可請求被代駕人承擔機動車事故責任主體的賠償責任,也可請求酒店、娛樂場所對司機的侵權行為承擔責任。被代駕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酒店、娛樂場所違反了消費服務合同的約定為由向酒店、娛樂場所追償。

(二)逃逸

1、對于機動車保險糾紛中涉及的逃逸情形,考察裁判實例可以看出,法院一般會支持保險公司商業險的抗辯。

逃逸(逃離現場)是嚴重違反道路交通法規的行為,商業保險保險人只要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體、符號或者其他明顯標志對免責條款盡到提示義務即可。

2、據不完全統計,駕駛人逃離或離開現場的正當性和合理性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暴雨、光線黑暗、視角盲點、間接碰撞等情形下,駕駛人并不知道交通事故的發生;

(2)危及生命的情形下,駕駛人救治自己的需要;

(3)單方事故等情形下,駕駛人未及時報案離開現場;

有證據證明屬于以上情形的,不應當認定為“逃逸”,商業險保險人不能基于此主張免責。

3、根據《侵權責任法》第53條的規定,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該機動車參加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不明或者該機動車未參加強制保險,需要支付被侵權人人身傷亡的搶救、喪葬等費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后,其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目前江蘇蘇州、南通、淮安、鎮江等地區已經支持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追償。

以下幾點基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分析

(三)機動車駕駛人與登記車主不是一個人的,發生交通事故后,責任承擔 借車賠償責任承擔

這個問題根據《侵權責任法》第49條的規定,首先由交強險在保險限額內優先承擔,不足的部分,原則上有機動車使用人來承擔,但是登記車主有過錯的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認定登記車主有過錯:

1、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

2、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3、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4、其它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四)掛靠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責任承擔

這個問題,在該司法解釋沒有頒布之前,各地法院的判決大相徑庭,大致有四種:(一)判決掛靠人與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二)判決被掛靠人不承擔任何責任,所有的損失應由實際車輛所有人來承擔(三)判決被掛靠人承擔補充責任。(四)判決被掛靠人在收取管理費的范圍內承擔補充責任。

該司法解釋是出臺,會讓各地法院有一個統一的裁判標準,就是掛靠人與被掛靠人共同承擔連帶責任。這樣做,可以更大限度的彌補受害人的損失。  

(五)私下轉讓車輛沒有辦理過戶手續的責任承擔

這個問題分兩種情況而定。

第一種,僅一次轉讓沒有辦理過戶手續的,根據《侵權責任法》第50條的規定,應該由實際受讓人來承擔;

第二種情況,就是多次轉讓均未辦理過戶手續的,根據該司法解釋第四條的規定,由最后一次轉讓并交付的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六)套牌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責任承擔

根據該司法解釋的規定,屬于機動車一方的責任,由套牌車輛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被套牌車輛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應承擔連帶責任。  

(七)拼裝車、報廢車輛進行私下轉讓的,發生交通事故后,責任的承擔

拼裝車、報廢車輛進行私下轉讓的,發生交通事故后,根據《侵權責任法》第51條、及該司法解釋的最新規定,應由轉讓人與受讓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八)學員在駕校學習期間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的承擔

根據該司法解釋的第七條的規定,應由駕校培訓單位來承擔賠償責任。

(九)想買車,在試乘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責任的承擔

在試乘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應由提供試乘服務者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如果試乘者有過錯的,應當減輕提供試乘服務者的賠償責任。

(十)在存有缺陷的道路上行駛,因道路缺陷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承擔

應由道路管理者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是道路管理人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十一)依法不得進入高速公路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責任的承擔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六條,未經許可進入高度危險活動區域或者高度危險物存放區域受到損害,管理人已經采取安全措施并盡到警示義務的,可以減輕或者不承擔責任。

(十二)在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物品等妨礙道路通行,發生交通事故后的承擔

這種情況下發生交通事故,應由實際行為人來承擔,如果道路的管理者不能證明無過錯(證明已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盡到清理、防護、警示等義務的)的話,管理者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

(十三)機動車存在缺陷導致交通事故發生的責任承擔

這種情況下,屬于產品責任糾紛,當事人可以以產品存在缺陷為由,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五章向汽車的銷售者或者生產者主張權利。

(十四)多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同一人損害的責任承擔

這種情況下,應由多個侵權人按過錯程度進行分擔。

(十五)非營運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使用替代的交通工具,產生的合理費用

根據該最高院最新交通事故司法解釋第15條第2款第4項的規定,非營運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應該支持。

(十六)交強險保險公司的訴訟地位

在此以前,各地法院的做法也是不統一,有的講保險公司列為第三人,也有的直接列為被告,該司法解釋第25條的規定,講該做法統一化,一律列為共同被告。

(十七)商業三責任險保險公司的訴訟地位

在司法實踐中,有的法院是不允許直接將商業險保險公司列為共同被告的,即便是列為被告,保險公司也不在商業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因為不能突破合同的相對性,也有的法院觀念超前,直接依據保險法第65條的規定,判商業險保險公司在商業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突破了合同的相對性,保險公司合同約定的條款等于擺設,保險公司沒有抗辯權。該司法解釋也將該標準統一化,當事人如果請求將商業險列為共同被告的話,法院應準許,并且可以判決在商業險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但是保險公司可以依據保險合同進行抗辯。

(十八)精神撫慰金由交強險保險公司優先承擔,是否應該支持?

根據最高院關于交通事故司法解釋第2款的規定,被侵權人或者近親屬請求精神撫慰金在交強險范圍內優先承擔的,人民法院應該支持。

(十九)未購買交強險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責任承擔

未購買交強險的機動車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該支持,投保義務人與實際侵權人不是同一個人的情況下,二者應該連帶賠償。

也就是說,交強險限額內仍由投保義務人及實際侵權人承擔,超過交強險限額的按照責任比例承擔。

(二十)多輛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失的責任承擔

這種情況下,如果損失超過各交強險限額之和的,由各交強險保險公司在各自的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過部分由責任方按照責任比例承擔,如果損失未超過各交強險之和的,由各保險公司按照比例進行分擔。

(二十一)牽引車(半掛車)在連接使用時發生交通事故后,保險公司該如何賠償

如果牽引車及半掛車應由保險公司在各自的責任限額內平均進行賠償;2013年半掛車不需要在購買保險,根據主掛一體原則,由牽引車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二十二)同一各交通事故,造成多個受害人的,一個交強險該如何賠償

這種情況下,應按照各被侵權人的損失比例確定交強險的賠償數額。

(二十三)無名氏發生交通事故后,賠償金領取

實踐中,由很多做法,一種觀點是由事故科進行領取,待公告找到死者近親屬后,再轉交給他們;一種觀點是由事故發生的民政部門代表國家進行領取,如果發生在高速公路上,由路政管理部門進行領取。

(二十四)在道路以外發生交通事故的,是否可以適用該司法解釋

根據該司法解釋第28條的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引發的損害賠償案件,可以參照適用本解釋的規定。

(二十五)道路交通事故中“道路”的理解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

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這一解釋便將在學校、單位、施工單位等發生的車輛致人傷害或者財產損害納入到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約束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