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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最高院答復:交警以車輛違章未處理不予年審違法 |
廣東解治律師事務所 發布時間:2015-10-08 |
最高院答復:交警以車輛違章未處理不予年審違法(附文件)相信不少企業或車主都遇到過這樣的問題:因車輛違章未處理,交警拒絕發放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 【廣東解治律師事務所,微信公眾號:xiezhilaw】找到了最高院針對這一問題的答復,各企業或車主再遇到這類情況,都可直接拿起法律武器維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安交警部門能否以交通違章行為未處理為由不予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問題的答復 (2008年11月17日,(2007)行他字第20號)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2007]鄂行他字第3號《關于公安交警部門能否以交通違章行為未處理為由不予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條對機動車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所需提交的單證及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的發放條件作了明確規定:“對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給檢驗合格標志。”法律的規定是清楚的,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 此復。 【廣東解治律師事務所,微信公眾號:xiezhila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