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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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深圳打工的農業戶籍人員在深圳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傷殘或死亡的,可以按照城鎮戶籍標準計算傷殘、死亡賠償金 |
廣東解治律師事務所 發布時間:2014-07-31 |
在深圳打工的農業戶籍人員,在深圳居住滿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傷殘或死亡的,可以按照城鎮戶籍標準計算傷殘、死亡賠償金。 具體案例: 2011年4月22日,武某駕駛的粵BL09XX號車與李某乘坐的粵S583Q8號車在寶安區西鄉大道上發生碰撞,李某受傷后住院11天,病歷記載李某住院期間需一人護理及加強醫療期間的營養,李某病情好轉后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后交警對交通事故責任進行認定,武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李某不承擔任何事故責任。粵BL09XX號車在人保公司深圳分公司投保交強險、商業險,李某將武某、人保深圳分公司告上法庭,訴求醫療費9879.5元、誤工費3500元、殘疾賠償金64761.72元、護理費28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55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交通費1500元、鑒定費700元。 人保深圳分公司認為,李某為湖南農業戶籍,應當按照農業戶籍標準計算傷殘賠償金,對其他賠償項目沒有異議,法院審理認為,李某雖為農業戶籍,但李某提供了與深圳某工廠的簽訂的勞動合同(2010年3月-2011年3月)、居住證、與勞動合同相對應的銀行發放工資記錄,足以證明其在深圳居住滿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應當按照城鎮標準計算傷殘賠償金,法院依法支持了李某的醫療費9879.5元、誤工費2713.33元、殘疾賠償金64761.72元、護理費2336.9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55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交通費800元、鑒定費700元,共計84398.12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