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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GISTICS FIELD最高院關于停運損失的解釋 |
廣東解治律師事務所 發布時間:2014-07-31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復》已于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4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復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一九九八〕一百四十三號《關于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間接損失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因此,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于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 此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購買人使用分期付款購買的車輛從事運輸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保留車輛所有權的出賣方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復》,已于2000年11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43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0年12月8日起施行。 2000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購買人使用分期付款購買的車輛從事運輸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保留車輛所有權的出賣方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復 (2000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43次會議通過法釋〔2000〕38號)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9〕2號《關于在實行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權的車輛買賣合同履行過程中購買方使用該車輛進行貨物運輸給他人造成損失的,出賣方是否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購車,出賣方在購買方付清全部車款前保留車輛所有權的,購買方以自己名義與他人訂立貨物運輸合同并使用該車運輸時,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出賣方不承擔民事責任。 此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問題的批復》已于2002年7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30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7月20日起施行。 二 ○ ○ 二 年 七 月 十 五 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 (2002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30次會議通過) 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你院云高法〔2001〕176號《關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被害人就刑事犯罪行為單獨提起的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根據刑法第三十六條和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以及我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對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精神損失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在該刑事案件審結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