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人事管理
NON-LOGISTICS FIELD員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是否當然無效 |
廣東解治律師事務所 發布時間:2015-08-21 |
A公司的員工張三,女,48歲,在2013年6月21日與公司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在2015年5月24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針對此情況,A公司是否可以依據員工張三已達法定退休年齡而與員工終止勞動合同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但是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并不是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必要條件,即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并不是意味著勞動者可以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員工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前提條件是: 一、員工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根據《國務院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文件所規定的退休年齡。即: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并且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準予退休。 二、個人繳納社會養老保險和視同繳納社會養老保險年限累計滿15年; 因此,員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但勞動合同期限并未到期的并不當然的致使勞動合同提前終止,只有當員工已達法定退休年齡并且繳納社會養老保險累計滿15年的才能致使還未到期限的勞動合同提前終止。 根據當前司法實踐,法院對于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但勞動合同并未到期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關系認定大致存在以下兩種模式; 一、勞動者已達法定退休年齡并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則已達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認定為勞務關系; 二、勞動者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能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則已達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繼續有效,雙方認定為存在勞動關系。 因此,用工單位在實際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應注意員工(年齡大者)的法定退休年齡時間,避免勞動合同簽訂的期限超出法定的退休年限,以及應依法為員工按時,足額購買社保(包含購買養老保險),否則若達法定退休年齡的員工在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時,用人單位將面臨著退休員工不能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補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