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靠按揭
LOGISTICS FIELD掛靠車主承諾放棄工傷賠償,事后反悔公司被判擔責 |
廣東解治律師事務所 發布時間:2014-10-28 |
案情簡介:2012年8月,經過雙方協商,李某將其自有車輛掛靠在A物流公司名下經營并簽訂《掛靠車輛合作經營合同》,李某承接A公司運輸業務,A公司為李某代買社保及代繳個人所得稅;2013年6月,經過協商,雙方決定解除掛靠合同關系,李某將車輛轉出A公司名下。同月28日,在李某辦理完車輛過戶手續從A公司離開時,不慎在公司大廳滑倒摔傷。在李某要求下,A公司為其申請了工傷認定。在申請工傷認定及工傷認定結論出來后勞動能力鑒定以前,李某兩次手寫《聲明》,承諾放棄除社保理賠以外的工傷賠償。 2014年6月,李某向A公司所在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停工留薪待遇及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A公司以雙方之間存在平等的民事合同關系不具備勞動關系且李某已經放棄社保以外的工傷賠償為由,要求駁回李某的仲裁請求。2014年8月,勞動仲裁委做出裁決,以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為由裁決A公司向李某支付相應的工傷待遇。 律師點評: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車輛掛靠其他單位經營與車輛實際所有人聘用的司機工作中受傷能否認定為工傷的答復》規定“個人購買的車輛掛靠其他單位且以掛靠單位的名義對外經營的,其聘用的司機與掛靠單位之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在車輛運營中傷亡的,應當適用《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認定是否構成工傷”,本案中,李某以A公司名義對外經營運輸業務且A公司代扣代繳李某的個人所得稅,由此,認定李某受傷屬于工傷有相應的法律和事實依據;而承擔工傷賠償是《工傷保險條例》賦予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不得規避。因此,李某有權獲得相應的工傷賠償。同時,根據最新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A公司可在支付該筆工傷待遇賠償后向實際車主(本案即李某)本人追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