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很多運輸企業都采用掛靠方式進行經營,也有很多企業采取按揭的方式將車輛供給車主。在實際經營過程中,有些掛靠車主拖欠公司的掛靠費、按揭費和代墊費用,甚至不按時年審和購買保險,給公司的經營帶來極大的隱患。針對這種現象,有些公司對于不付款、不作單、不配合公司管理的車輛,在多次協商無效的情況下,有的會采取扣車的方式來讓車主回公司協商,但是對于這種自力維權的方式,現在還存在一些法律風險。 【案例】 車主李某向甲物流公司以按揭的方式購買了一臺重型集裝箱半掛靠牽引車,雙方在合同中約定李某每月向甲公司交納按揭款、管理費,由公司統一購買保險,保費由李某自行承擔,李某也可以通過做公司的業務,對于以上款項由甲公司從每個月的業務款中直接予以抵扣,不足部分由李某負責補齊。 李某按揭了車輛以后,僅做了公司半年的業務,以后不再承接公司安排的業務,也不再向公司繳納按揭款和管理費,公司多次跟其協商均無結果。而當車輛的保險到期后,李某既不向公司繳納保險費,也不自行購買保險,導致車輛處于脫保狀態。為了避免更大的損失,公司被逼無奈的情況下扣押了李某的車輛,讓李某還清公司的欠款,購買當年的車輛保險后再把車輛還給李某。但李某并沒有把款項還給公司,而是以扣車為由把甲公司告上法院,要求甲公司承擔扣押期間給李某產生的停運損失。 在法庭答辯時,公司主張是李某拖欠公司的按揭款和掛靠費,不按時購買保險,違約在先,公司多次跟他協商他均不予理睬,為了避免更大的損失公司才采取扣車這種自力救濟的方案,所以無需支付停運損失。法院經過審理,認為李某通過按揭方式購買了車輛,就取得了車輛的經營經和使用權,雖然李某確實拖欠了公司的費用,但公司采取扣車的方式,影響了李某的收入,判決公司按照每月5000元的標準向李某賠償,直至車輛返還給李某。至于李某拖欠公司的費用,由公司另行向李某主張。 【法律分析】 這是現在行業中很典型的車主拖費用,公司扣押車輛反而被判決公司要向車主賠償的案例,這種案例在深圳市內掛靠行業一直有起普遍的爭議。首先,對于按揭車輛一般在合同中都有約定,在未還清所有款項之前,車輛的所有權是歸公司所有,同時會約定如果車主欠款達到一定數額或者不購買保險、不按時年審等脫離公司監管的情況下,公司有權扣押車輛。由此可見,扣押車輛是因為車主違約在先,而公司的行為是完全符合雙方簽訂合同時真實的意思表示的;其次,《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在買受人(車主)未支付所有款項時,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出賣物(車輛)的所有權歸屬于出賣人(公司),同時《合同法司法解釋三》中也規定,對于分期付款的買賣合同,如果買受人(車主)支付的款項不足出賣物總價值75%的,如果購買人有違約行為,出受人有權取回標的物。因此,對于分期付款的車輛,如果供車款不足車款75%的,拖欠公司款項公司取回車輛是符合法律規定的;第三,如果車輛脫離公司的監管,不按時年審,不足額購買商業保險,那么這種行為既違反了公司的規定,也可能會帶來更大的公共安全隱患。 因為通過法院的判決,程序上繁瑣,時間較長,而且有的時候在執行方面也不能有所保障,所以,不管是出于維護合同公平的角度,還是從保護企業正常經營管理秩序的方面出發,各掛靠企業均認為在必要的時候,法院應支持公司采取扣押的方式來進行自力救濟,拖車協會也多次與深圳市兩級法院溝通,希望對于扣車行為區分進行處理。深圳市中級法院現在已經開始針對此類案件進行統一研究,并委托深圳市鹽田區法院進行行業調研,力爭專門針對掛靠行業可以制定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判決意見。 【律師建議】 運輸公司針對掛靠(按揭)車輛的管理,為了盡量避免因扣押車輛所產生的不必要的損失,所以建議各運輸公司從以下幾方面加以注意: 一、在簽訂合同時要在合同中明確以下幾點:1.按揭車輛未繳清所有款項之前的車輛所有權歸公司所有;2.車主在出現欠款、不按時年審、不按約定購買保險時公司有權利扣押車輛并無須向違約的車主支付任何賠償;3.可以要求車主提供擔保人對合同的履行進行擔保;4.約定好維權的費用(訴訟費、律師費、保全擔保費等)由違約方承擔;5.約定好由公司注冊地法院管轄,以方便提起訴訟。 二、在日常做好賬目的登記和核對。把車輛買賣的款項、掛靠期間的掛靠費和代墊費、運輸業務費分開進行記錄,如果有沖抵的,要有明確的沖抵記錄,同時,對賬單每月需要車主簽字確認。 三、如果車主有欠款或違反合同約定之時,要采取多渠道方式與車主進行溝通,一是避免出現大金額欠款或者車主嚴重違約時才想起處理,在車主剛開始出現違約,矛盾尚小的時候處理起來比較容易一些;第二是避免單一方式處理,除了公司與車主聯系外,還可以通過律師進行電話溝通或以律師函的方式催促,通過第三方介入,可以讓車主更有效的感到公司處理欠款的決心。 四、如果通過律師發函仍不能解決問題,要及時提起訴訟。有的企業對于合同糾紛不太愿意通過訴訟解決,總認為只要能協商就最好協商解決。孰不知如果車主連律師函都不理睬的話,那么也就證明他本人對于違約的事情并不想積極處理,那么公司只有通過訴訟途徑及時從法律的層面確認債權。而且即使訴至法院,也還是可以通過協商解決,而這種協商確定的調解方案,是經法院確認的調解方案,是對雙方均有強制約定力的,對于今后合同的繼續履行可以得到更好的保障。 五、如果公司因為車主欠款已經扣押了車輛,那么公司方更要及時提起訴訟。現在有的公司認為反正車輛已經扣回,就等著車主自行到公司協商,或者想收回的車輛和欠款差不多,所以也就不再想起訴。孰不知如果公司不提起訴訟及時主張債權的話,那么等車主方先提起訴訟,拖的時候越長,公司要承擔停運損失越大,最后有理被打成沒理,說不定公司還要倒找給車主費用,這樣就得不償失了。 六、一旦扣押了車輛,那么要在最短的時候內提起訴前或訴訟保全。法院現在之所以判決公司要賠償給車主停運損失,理由就是公司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單方扣押了車輛,如果公司提起保全能夠得到法院支持的話,那么就是法院以裁定的形式扣押了車輛,在此期間的停運損失就不會再判決由公司方承擔。 七、判決生效后要及時執行。現在有的公司見到了要求車主付款的判決書,認為官司已經打贏了,車輛也由公司扣回,為了避免麻煩,也就沒有再申請執行。而根據現在的法律規定,如果法院只判決車主向公司付款,而沒有判決車輛的所有權歸還給公司,那么不經過執行拍賣程序,涉案車輛的所有權還是歸車主所有的,車主以后還是有權主張在拍賣之前的停運損失。只有經過拍賣程序,公司重新取得了車輛的所有權后,這時候車主才徹底喪失了對車輛的所有權和經營權,車主也只有到這個時候才無權向公司主張任何費用。 以上是對于按揭掛靠車輛欠款回收時應注意的事項,希望廣大運輸企業在從事此類經營維權時能夠多加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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